2005年4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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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合同添加工资 告上法庭难获赔偿
谷子

  案件回放
  苍南县兰某因在劳动合同上添加条款给自己加了工资,未被老板认可,告上法院也未获支持。兰某不服提起上诉。近日,兰某在二审中再次输了官司。
  经审理查明:2004年2月1日,原告兰某受聘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之职。同月10日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聘用期一年,试用期一个月,月工资1500元。此后原告按约领取了二月份和三月份的工资。3月13日,原告被任命为总经办主任兼行政部经理。5月15日,双方因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约定剩余工资在工作交接完毕后于6月10日前领取。5月19日,原告以被告恶意克扣工资、超时加班为由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3929元及补偿金3482.25元。6月23日,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,被诉方(即被告)支付申诉人(即原告)未领的工资2200元,加班工资2248.2元,延长工时工资1283.5元,共计5731.7元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7411.25元。
  另查,在原、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,原告在合同第二条和第七条第6、7款(原为空白)自行填写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800元;正式录用后,每月支付工资1800元,另每月扣押2000元在离岗时一次性全部付清;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”等内容。上述内容均未经被告认可。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,应受法律保护,但原告此后在该合同空白条款上自行填写的内容未经被告认可同意,该条款内容并不成立。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工资3800元的标准计付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与事实与法律不符,法院不予支持。永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未领加班工资、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已充分照顾原告的权益,该裁决数额合理合法,法院以采信。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某未领的工资2200元、加班工资2248.2元、延长工时工资1283.5元,共计5731.7元;驳回原告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谷子)